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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教职工生病住院探望及丧事办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16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离退休办公室 


  (经2013年10月11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11月7日长大办通【2013】39号发布执行)

  为关爱教职工,建设文明和谐校园,落实学校办学理念,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生病住院探望

  第一条 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下同)患病住院,学校派人前往慰问,探视慰问费标准:一般病情400元,开刀手术600元,重、危病情1000元。原则上每人每年仅限一次(在职教职工由校工会牵头,离退休教职工由校工会老干办牵头,约请患病教职工所在部门或退休前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探望)。

  第二条 正高职称、副校(厅)级以上职务、因工(公)致残的教职工患病住院,由校工会(老干办)、所在部门(原所在部门)约请学校主要领导探望慰问。

  第三条 副高职称、副处级以上职务的教职工患病住院,由校工会(老干办)、所在部门(原所在部门)约请分管校领导探望慰问。

  第四条 其它教职工患病住院由校工会(老干办)、所在部门(原所在部门)领导探望慰问。

  第二章  丧事办理

  第五条 学校各类人员逝世后,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本着移风易俗、文明节俭、从简办理的原则办理治丧事宜,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但可以根据逝者生前意愿或家属要求举行简短的遗体告别仪式,由工会出示讣告。

  遗体告别仪式的组织形式如下:

  (一)送花圈

  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副处级以上干部、民主党派市委副主委以上人员、享受副处级待遇以上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由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所在部门(单位)党政机构及有关部门送花圈。其他教职工逝世后,由校工会或工会老干办、生前所在部门(单位)和有关部门送花圈。

  (二)撰写生平简介(悼词)

  校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享受副市级以上待遇的校级领导)、民主党派省委正、副主委和具有以上级别的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由校党委组织部联系相关部门负责拟稿;其他教职工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拟稿;离退休人员由校工会老干办负责拟稿。撰写生平简介(悼词)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逝世者家属、亲友可以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得强求组织接受自己的意见。

  (三)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人员

  校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享受副市级以上待遇的校级领导)、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全国或省人大代表、全国或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省委正、副主委和具有以上级别的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逝世后,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为全体校级领导(因公出差除外)、各部门(单位)、各有关系(部)负责人、逝者生前同事、亲戚、好友;

  正副处级干部、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为分管校领导、所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组织部、人事处、工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逝者生前同事、亲戚、好友;

  其它教职工逝世后,参加告别仪式的为原所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人事处、工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逝者生前同事、亲戚、好友。

  (四)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

  校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享受副市级以上待遇的校级领导)、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全国或省人大代表、全国或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省委正、副主委和具有以上级别的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去世,由学校主要领导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

  正副处级干部、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享受副县处级待遇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去世,由逝者所在部门(离退休前所在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

  其它教职工(含退休)去世,由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

  第六条 在职教职工逝世后,由校工会牵头,会同逝者生前所在部门(单位)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由校工会老干办牵头,会同逝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校级领导干部逝世后由校党政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统战部、人事处、工会等)办理治丧事宜。

  第七条 学校各类人员逝世后,按国家规定均实行火葬。

  第三章  丧事费用

  第八条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教职工逝世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人事处按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家属包干使用。

  第九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需由遗属本人(须无任何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向逝者生前所在部门或单位(离退休人员向校工会老干办)提出申请,经逝者生前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丧事办理用车

  教职工逝世后,家属用车由学校工会安排一辆车。

  第四章  丧葬慰问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不幸去世的教职工(含离退休)家亲属进行慰问(在职的教职工由校工会代表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由校工会老干办代表学校),慰问费为1000元。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不幸去世,学校派人前往慰问,慰问费为600元;教职工配偶的父母不幸去世,学院派人前往慰问,慰问费为400元。上述慰问费均由校工会开支。送花圈、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等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条款酌情办理。

  第十三条 退休后定居外省、海外的教职工去世及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在长沙市区以外去世,因不便前往吊唁,由学校工会、老干办发唁电表示慰问。

  第十四条 前往在长沙市区举行的遗体告别仪式吊唁活动的人员,由校工会派车。其他用车由用车者自行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合同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